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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二章 特別程序和非訟程序
第一節(jié) 特別程序
一、特別程序概述 民訴法161
(一)概念
――人民法院解決某些特別的非民事權益爭議所設定的審理程序。
(二)特點
1、目的
從法律上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或權利狀態(tài)。
2、主體
不存在對立的雙方,
發(fā)動特別程序的是單方面的申請人、起訴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
3、審判組織
(1)原則:審判員獨任審理,
(2)例外: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a、選民資格案件,
b、重大、疑難的案件。
4、審級程序
一審終審,不能上訴、再審,不能調解
5、結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一律是
2、判決結案,利害關系人對該判決一律不能上訴
6、規(guī)費收取不同
一律不收訴訟費。
7、審理的期限不一
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其他非訟事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公告期滿后1個月內審結。
8、救濟方式
直接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三)特別程序案件的管轄:所在地基層法院
民訴法164、166、167、170、174
1、選民資格案件:選區(qū)所在地基層法院
2、宣告失蹤、死亡: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法院;
3、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該公民住所地基層法院
4、認定財產(chǎn)無主的宣告:財產(chǎn)所在地基層法院
3、
民訴法164、165
二、選民資格案件
(一)定義
――公民本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就選民資格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選區(qū)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要求予以司法解決的案件。
(二)程序
1、起訴
(1)起訴條件
a、已經(jīng)經(jīng)過選舉委員會處理過
b、在選舉5日前提起
(2) 起訴人
對選舉委員會就選民資格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公民
2、審理
(1)審判員三人或三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合議庭
(2) 起訴人、選舉委員會代表及有關公民均應出庭
(3)合議庭制作的判決應及時送達起訴人和選舉委員會,
4、并將判決結果通知有關公民
(4)合議庭的整個活動必須在該選區(qū)正式選舉日前結束。
三、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蹤案件
1、申請
(1)必須是合格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
申請人沒有順序之分
(2)申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
2、公告(必經(jīng)程序)
(1)公告期為3個月
《民通意見》第34條規(guī)定宣告失蹤案的公告期為半年,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guī)定為3個月
(2) 公告期間被申請人突然出現(xiàn)或查明下落的,應判決駁回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3、審理
(1)該公民是否確實下落不明。
(2)是否有下落不明持續(xù)二年的事實。
4、判決的后
5、果
(1)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為當然代管人;
(2)其他人失蹤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圍并不限于第21條所列人員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民通意見》第30條
(3)代管人在有關失蹤人的訴訟中,有充當原告或被告的資格
《民通意見》第32條
(4)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不作為)或侵犯失蹤人權益的(作為),其他利益關系人可提起訴訟追究責任;同時提起變更代管人之訴的,變更代管人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民通意見》第35條
5、判決后失蹤人重新出現(xiàn)
(1) 失蹤人本人或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受理法院應制作新判決撤消
6、原判決。
(2) 原判決撤消后,“失蹤人”的財產(chǎn)應回復原狀,判決書中指定的財產(chǎn)代管人的職責自然終止。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1、申請
(1)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時原則上應當遵循上述順序,后一順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順序的人提出申請。
(2)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d.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公告
(1)原則:公告1年;
(2)例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審理
(1)程序要件:公告期間滿,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
7、明
(2)實體要件:公民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
a、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
b、所謂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
C、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適用普通期限,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4、和宣告失蹤的關系
(1)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法院應當受理,
(2)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公告1年。
5、判決后死亡人重新出現(xiàn)
(1)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則不受順序限制
民通意見第25條
(2)由該公民或他的利害關
8、系人向作出宣告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法院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注意:不是上訴、申請再審。
(4)被宣告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民通意見》第36條第2款
(5)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繼承關系取得人應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予適當補償(而非相應補償)
《民通意見》第40條
(6)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
《民通意見》第40條
(7)夫妻關系的恢復問題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9、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民通意見》第37條
(8)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豹? 《民通意見》第38條 。
(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chǎn)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民通意見》第39條
10、
四、認定財產(chǎn)無主案件
民訴法175、176
(一)定義
――人民法院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項財產(chǎn)為無主財產(chǎn),并將其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
(二) 判決的條件
1、有人申請?!?
2、申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3、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
(1)公告期間有人對財產(chǎn)提出請求,人法院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意見197
(2) 公告期間,法院可以指定專人看管或委托有關單位保管
(三)判決后財產(chǎn)所有人出現(xiàn)的處理:
1
11、、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chǎn)提出請求;
2、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五、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一)定義
法院根據(jù)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那些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的人,從法律上宣告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
(二)審理程序
1、申請人: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民訴法170
2、遞交申請書
3、鑒定:由法院視情況而定,不是必須 民訴法171
4、代理人
(1)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
(2) 近親屬相
12、互推諉,法院指定一人為代理人
(3)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三)監(jiān)護人不服指定
意見198
1、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2、指定并無不當?shù)?,裁定駁回起訴;
指定不當?shù)?,判決撤銷指定,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
3、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jiān)護人。
(四)被宣告人行為能力恢復
民訴法173
1、申請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jiān)護人
2、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jīng)消除
13、3、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二節(jié)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 民訴法189
(一)定義
----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經(jīng)書面審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所適用的程序。
(二)適用條件 意見215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14、
(1)是指客觀上可以送達;支付令可以向本人留置送達?! ∫庖姡玻玻?
(2)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的,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三)審理方式
1、不采取對審形式,不傳喚當事人出庭;對支付令實行書面審查;對支付令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2、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一審終審
二、支付令
(一)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
1.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3.支付令申請的受理。
(1)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2)對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請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訴也不可以申請復議。
(二)發(fā)出支付令
1
15、、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是否發(fā)出支付令
2、審查內容
(1)事實、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
(2)判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
(3)債權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務糾紛或其他對待給付義務
(4)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
3、支付令記載的事項 意見219
(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種類、數(shù)量;
(3)清償債務或提出異議的期限;
(4)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
4、法院發(fā)出支付令前,申請人撤回申請,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
意見217
5、支付令的送
16、達
(1)直接方式送達債務人本人
(2)不適用公告送達形式
(3)可以采取留置送達。
(四)支付令的效力
1、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則支付令生效?!?
民訴法191
2、債務人收到支付令
(1)清償債務: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履行。
(2)提出異議:15日內提出異議。
3、生效的支付令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xié)議產(chǎn)生同樣法律效力。
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4、對錯誤支付令的救濟
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裁定撤銷原支付令,駁
17、回債權人的申請。
三、督促程序中的債務人異議
民訴法191、192
(一)異議的成立
1、方式:書面形式;口頭異議無效?! ∫庖姡玻玻?
2、必須是實體上的拒絕;只是對有無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不是異議?!?
3、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不能視為提出異議,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庖姡玻玻?
4、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15日
(二)異議的獨立性
1、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
18、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
2、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三)異議的效果
1、法院無需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2、支付令失效(支付令失效并不直接轉為民訴法訟程序)?! ∶裨V法192
第三節(jié)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民訴法193、
――根據(jù)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
19、,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權利或者雖有申報但被駁回,依法作出票據(jù)無效之除權判決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公示催告階段和除權判決階段
二、適用條件
(一)按照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jù)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我國:支票 本票 匯票 記名股票 公司法144 股票托管卡
其他國家:指示證券、倉單、提單、股票、載貨證券、保險單
(二)申請原因:票據(jù)被盜、遺失或者滅失。
(三)申請人:票據(jù)持有人,票據(jù)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請時并不持有票據(jù))
20、 意226
(四)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tài)
(五)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三、案件的受理
(一)法院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庖?27
(二)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受理
1、 受理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應當停止支付;
2、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
民訴法195
3、確定受理申請的三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4、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訴法194
四
21、、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一)時間:在除權判決作出之前 民訴法196
(二)法院應通知利害關系人出示票據(jù),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jù)。
1、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jù)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jù)(種類、金額、出票人、背書人等)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意見231
2、票據(jù)一致,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五、案件的審理
(一)管轄:票據(jù)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民訴法193
(二)審理組織:可獨任可合議
22、 意見234
(三)非正常終結督促程序
1、公示催告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意見235
2、公示催告申請人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意見232
六、除權判決 民訴法197、198、意233、234
(一)條件
1、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權利的,或者申報被駁回;
2、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除權判決
3、催告申請人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請);
(二)除權判決的效力
1、原票據(jù)作廢;
2、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確認了公示催告申請人對票據(jù)的權利,申請人可以請求票據(jù)義務人付款。
(三)判決宣告票據(jù)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四)救濟: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后或除權判決作出后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
1、條件:
(1)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2)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2、按票據(jù)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意見239